饲料产品认证
饲料产品介绍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饲料产品认证目录
第一批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名单
认证饲料产品采样方法
饲料产品介绍
1 、配合饲料 formula feed
根据饲养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的饲料。
2 、全价配合饲料 complete feed
应能满足饲养动物营养需要 ( 除水分外 ) 的配合饲料。
3 、浓缩饲料 ( 料精 ) concentrate
由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添加剂预混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4 、混合饲料 mixed feed
有两种以上饲料原料按一定比例配制,但还不能完全满足饲养动物营养需要的饲料。
5 、添加剂预混料 additive premix
由一种或多种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6 、精料补充料 concentrate supplement
为补充以粗饲料、青饲料、青贮饲料为基础的草食饲养动物的营养,而且多种饲料原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7 、加药饲料 medicated feed
指掺有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影响动物肌体结构或某种生理功能作用的药物的饲料。
8 、量元素预混料 trace mineral feed
一种或多种微量矿物元素化合物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9 、维生素预混料 vitamin premix
一种或多种维生素与载体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10 、加药预混料 medicated premix
加有一种或多种药物的添加剂预混料。
11 、复合预混料 compound premix
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的样本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 ,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原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的原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原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原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原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 ,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原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与认证样本一致。
5.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满足检验或试验的要求,并定期校准和检查。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回溯至已检验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验。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内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生产饲料产品的原材料、营养成分和添加剂成分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产品抽样检验样本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饲料质量安全卫生水平,规范饲料产品认证工作 , 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保护动物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饲料产品认证,是指企业自愿申请,认证机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按照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
饲料产品认证的对象,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等饲料产品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等饲料添加剂产品(以下简称饲料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产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国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第五条凡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在获得认可机构的认可后,均可从事饲料产品认证活动。
第六条饲料产品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合格评定程序,标注统一的饲料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
第七条国家鼓励饲料企业申请饲料产品认证。
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凭认证机构颁发的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向获证企业免检换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农业部制定《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第九条从事饲料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承担饲料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资质能力要求。
第十条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认证工作;
(二)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饲料产品,颁发或者撤销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饲料认证标志;
(三)对饲料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认证产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跟踪检查;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
第十一条饲料产品认证实行对产品抽样检验、企业现场检查和认证后跟踪检查为主的组合认证模式。
第十二条申请饲料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自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委派认证人员对企业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抽取样品委托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对现场检查和样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在规定的时间内颁发饲料产品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产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定期跟踪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或者投诉。
第十八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业部定期公布获得饲料产品认证的产品名单。
第三章证书、标志管理
第十九条饲料产品认证证书是饲料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饲料产品认证证书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认证机构制发。
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
(二)认证饲料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系列名称;
(三)饲料产品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场所地址;
(四)认证模式;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七)发证机构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条认证标志的基本图案、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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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认证机构名称)
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认证机构名称。
第二十一条获得饲料产品认证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标注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并收回饲料产品认证证书,通知认证证书持有人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认证证书持有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二)饲料产品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持有人未申请复审的;
(三)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四)认证证书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认证证书持有人暂时停止使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一)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照规定使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二)认证证书持有人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三)监督检查结果证明生产过程或者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饲料产品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并收回饲料产品认证证书,通知认证证书持有人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 一)监督检查结果证明生产过程或者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饲料产品认证证书的;
( 二)饲料产品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认证证书持有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三)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标注认证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业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认证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认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认证机构以及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认证、认证检测和认证检查工作;
(二)保证认证、认证检测、认证检查等活动的客观独立、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守认证产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四)不得从事认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咨询、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
(五)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接受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
(二)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正确使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不得利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公众;
(四)依法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饲料产品认证及检测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饲料产品认证目录
序号 |
产品单元 |
初审检验项目 |
监督检验项目 |
认证依据的标准 |
1 |
仔猪配合饲料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铬、汞、镉、氰化物、亚硝酸盐、沙门氏杆菌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中至少抽检两项;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铬、汞、镉、氰化物、亚硝酸盐、沙门氏杆菌至少抽检两项 |
GB/T5915 |
2 |
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铬、汞、镉、氰化物、游离棉酚、亚硝酸盐、沙门氏杆菌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中至少抽检两项;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B1、铬、汞、镉、氰化物、游离棉酚、亚硝酸盐、沙门氏杆菌至少抽检两项 |
GB/T5915 |
3 |
产蛋后备鸡配合饲料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铬、汞、镉、游离棉酚、氰化物、亚硝酸盐、沙门氏杆菌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中至少抽检两项;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B1、铬、汞、镉、游离棉酚、氰化物、亚硝酸盐、沙门氏杆菌至少抽检两项 |
GB/T5916 |
4 |
产蛋鸡配合饲料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铬、汞、镉、游离棉酚、氰化物、亚硝酸盐、沙门氏杆菌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中至少抽检两项;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B1、铬、汞、镉、游离棉酚、氰化物、亚硝酸盐、沙门氏杆菌至少抽检两项 |
GB/T5916 |
5 |
肉用仔鸡配合饲料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铬、汞、镉、游离棉酚、氰化物、亚硝酸盐、沙门氏杆菌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中至少抽检两项;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B1、铬、汞、镉、游离棉酚、氰化物、亚硝酸盐、沙门氏杆菌至少抽检两项 |
GB/T5916 |
6 |
肉用仔鸭配合饲料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沙门氏菌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中至少抽检两项;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沙门氏菌至少抽检两项 |
SB/T10262 |
7 |
生长鸭配合饲料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沙门氏菌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中至少抽检两项;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沙门氏菌至少抽检两项 |
SB/T10262 |
8 |
产蛋鸭配合饲料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沙门氏菌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中至少抽检两项;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沙门氏菌至少抽检两项 |
SB/T10262 |
9 |
中国对虾配合饲料 |
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水分、砷、铅、汞、镉、霉菌、黄曲霉毒素 B1、沙门氏菌 |
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水分中至少抽检两项;砷、铅、汞、镉、霉菌、黄曲霉毒素 B1、沙门氏菌至少抽检两项 |
SC2002 |
10 |
奶牛精料补充料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沙门氏菌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中至少抽检两项;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沙门氏菌至少抽检两项 |
SB/T10261 |
11 |
肉牛精料补充料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沙门氏菌 |
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粗脂肪、水分、钙、磷、食盐中至少抽检两项;砷、铅、氟、霉菌、黄曲霉毒素 B1、沙门氏菌至少抽检两项 |
SB/T10079 |
12 |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 B 2 (核黄素)流动性微粒 |
含量、粒度、干燥失重、灼烧残渣 |
含量、粒度、干燥失重、灼烧残渣 |
GB/T18632 |
13 |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 A乙酸酯微粒 |
粒度、含量、干燥失重 |
粒度、含量、干燥失重 |
GB/T7292 |
14 |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 K 3 (亚硫氢钠甲萘醌) |
亚硫酸氢钠、含量、磺酸甲萘醌、水分、重金属、砷 |
亚硫酸氢钠、含量、磺酸甲萘醌、水分中至少抽检两项;重金属、砷 |
GB7294 |
15 |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 B 1 (盐酸硫胺) |
含量、硫酸盐、干燥失重、灼烧残渣 |
含量、硫酸盐、干燥失重、灼烧残渣 |
GB7295 |
16 |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 B 1 (硝酸硫胺) |
含量、氯化物、干燥失重、灼烧残渣 |
含量、氯化物、干燥失重、灼烧残渣 |
GB7296 |
17 |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 B 2 (核黄素) |
含量、比旋度、干燥失重、灼烧残渣 |
含量、比旋度、干燥失重、灼烧残渣 |
GB7297 |
18 |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 B 6 |
含量、干燥失重、灼烧残渣、重金属 |
含量、干燥失重、灼烧残渣、重金属 |
GB7298 |
19 |
饲料添加剂 D-泛酸钙 |
钙含量、氮含量、比旋度、干燥失重、重金属 |
钙含量、氮含量、比旋度、干燥失重中至少抽检三项;重金属 |
GB7299 |
20 |
饲料添加剂烟酸 |
含量、氯化物、硫酸盐、干燥失重、灼烧残渣、重金属 |
含量、氯化物、硫酸盐、干燥失重、灼烧残渣中至少抽检三项;重金属 |
GB7300 |
21 |
饲料添加剂烟酰胺 |
含量、重金属、干燥失重、灼烧残渣 |
含量、重金属、干燥失重、灼烧残渣 |
GB/T7301 |
22 |
饲料添加剂叶酸 |
含量、干燥失重、灼烧残渣 |
含量、干燥失重、灼烧残渣 |
GB7302 |
23 |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 C(抗坏血酸) |
含量、比旋度、灼烧残渣、重金属 |
含量、比旋度、灼烧残渣、重金属 |
GB7303 |
24 |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 D 3 微粒 |
含量、干燥失重 |
含量、干燥失重 |
GB9840 |
25 |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 B 12 (氰钴胺)粉剂 |
含量、干燥失重 |
含量、干燥失重 |
GB9841 |
26 |
饲料级 L-赖氨酸盐酸盐 |
含量、比旋光度、铵盐、干燥失重、灼烧残渣、重金属、砷 |
含量、比旋光度、铵盐、干燥失重、灼烧残渣中至少抽检两项;重金属、砷 |
NY39 |
27 |
饲料级硫酸铜 |
含量、细度、铅、砷 |
含量、细度、铅、砷 |
HG2932 |
28 |
饲料级硫酸镁 |
含量、氯化物、细度、重金属、砷 |
含量、氯化物、细度中至少抽检两项;重金属、砷 |
HG2933 |
29 |
饲料级硫酸锌 |
含量、锌含量、细度、铅、砷、镉 |
含量、锌含量、细度中至少抽检两项;铅、砷、镉中至少抽检两项 |
HG2934 |
30 |
饲料级硫酸锰 |
含量、细度、铅、砷 |
含量、细度、铅、砷 |
HG2936 |
31 |
饲料级硫酸亚铁 |
含量、铁含量、细度、铅、砷 |
含量、铁含量、细度中至少抽检两项;铅、砷 |
HG2935 |
32 |
饲料级亚硒酸钠 |
含量、干燥减量、硒酸盐及硫酸盐含量 |
含量、干燥减量、硒酸盐及硫酸盐含量 |
HG2937 |
33 |
饲料级磷酸氢钙 |
磷、钙、细度、氟、铅、砷 |
磷、钙、细度中至少抽检两项;氟、铅、砷中至少抽检两项 |
HG2636 |
饲料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名称 |
标准编号 |
1 |
粗蛋白质 |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
GB6432 |
2 |
粗脂肪 |
饲料中粗脂肪测定方法 |
GB6433 |
3 |
粗纤维 |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
GB6434 |
4 |
水分 |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
GB6435 |
5 |
钙 |
饲料中钙的测定 |
GB6436 |
6 |
总磷 |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
GB6437 |
7 |
粗灰分 |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
GB6438 |
8 |
水溶性氯化物 |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
GB6439 |
9 |
铅 |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
GB13080 |
10 |
汞 |
饲料中汞的测定方法 |
GB13081 |
11 |
镉 |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
GB13082 |
12 |
氟 |
饲料中氟的测定粒子选择性电极法 |
GB13083 |
13 |
氰化物 |
饲料中氰化物的测定方法 |
GB13084 |
14 |
亚硝酸盐 |
饲料中亚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
GB13085 |
15 |
游离棉酚 |
饲料中游离棉酚的测定方法 |
GB13086 |
16 |
铬 |
饲料中铬的测定方法 |
GB13088 |
17 |
沙门氏菌 |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验方法 |
GB/T13091 |
18 |
霉菌 |
饲料中霉菌的检验方法 |
GB13092 |
19 |
黄曲霉毒素 B 1 |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 B 1 的测定方法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 B 1 的测定方法酶联免疫吸附法 |
GB8381
GB/T17480 |
20 |
总砷 |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
GB/T13079 |
说明: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依据产品标准
第一批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 |
省份 |
检测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北京 |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
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 100081 ) |
010-68975904 |
2 |
北京 |
农业部饲料效价与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 2 号中国农业大学内( 100094 ) |
010-62893588 |
3 |
北京 |
国家水产饲料安全评价基地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 100081 ) |
010-68975119 |
4 |
北京 |
北京市饲料监察所 |
朝阳区安外北苑畜牧培训中心院内( 100012 ) |
010-84922777 |
5 |
辽宁 |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
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 281 号( 110016 ) |
024-24153912 |
6 |
辽宁 |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 26 号 (110021) |
024-25933077 25898718 |
7 |
辽宁 |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 68-2 号( 116021 ) |
0411-84643675 84601061 |
8 |
山东 |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
济南市槐村街 68 号( 250022 ) |
0531-7198033 |
9 |
山东 |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青岛市镇江南路 8 号 (266071) |
0532-3864141 3861835 |
10 |
山东 |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山东省济南市南辛庄东街 80 号( 250022 ) |
0531-2568852 7169690 |
11 |
四川 |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
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3 号( 610041 ) |
028-85548413 |
12 |
四川 |
四川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中心实验室 |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 28 号( 610041 ) |
028-82998225 |
13 |
陕西 |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 |
陕西省西安市北关未央路 28 号( 710016 ) |
029-86254605 |
14 |
内蒙古 |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市)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南路( 010020 ) |
0471-4910905 |
15 |
广东 |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
广州海珠区万寿路 113 号( 510230 ) |
020-34291327 |
16 |
广东 |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144 号( 519015 ) |
0756-3379526 |
17 |
广东 |
佛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广东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
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一区影荫路( 528000 ) |
0757-3982298 3982445 |
18 |
江苏 |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江苏农业检测大楼( 210036 ) |
025-86263651 |
19 |
江苏 |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
江苏省南京市场石鼓路 227 号( 210029 ) |
025-86666265 |
20 |
广西 |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 |
广西南宁市友爱北路 51 号( 530001 ) |
0771-3130262 |
21 |
江西 |
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昌) |
南昌南京东路 181-1 号 (320029) |
0791-8107671 |
22 |
天津 |
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
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北( 300402 ) |
022-26992801 26992805 |
23 |
上海 |
上海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
上海市虹井路 855 弄 30 号( 201103 ) |
021-62695763 |
24 |
重庆 |
重庆市饲料质量监测管理所 |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松桥路 100-2 号( 401147 ) |
023-89073511 |
25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哈尔滨南岗区黄河路 99 号( 150009 ) |
0451-82388585 |
26 |
黑龙江 |
黑龙江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哈尔滨市珠江路 5 号 (150036) |
0451-82318948 82314447 |
27 |
吉林 |
吉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 311 号( 130062 ) |
0431-7925700 |
28 |
吉林 |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长春卫星路 7370 号( 130022 ) |
0431-5374718 |
29 |
吉林 |
吉林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 45 号( 130062 ) |
0431-7607194 |
30 |
河北 |
河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 189 号( 050051 ) |
0311-7813041 |
31 |
河北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石家庄市工农路 368 号( 050051 ) |
0311-3031583 3027380 |
32 |
河南 |
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
郑州市经五路 23 号( 450002 ) |
0371-5782753 |
33 |
山西 |
山西省饲料监察所 |
太原胜利西街 1 号( 030027 ) |
0351-6264649 |
34 |
浙江 |
浙江省饲料监察所 |
杭州市凤起东路 29 号( 310020 ) |
0571-86092461 |
35 |
福建 |
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福州市鼓屏路 183 号( 350005 ) |
0591-7856901 |
36 |
福建 |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
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 121 号( 350002 ) |
0591-3713469 3709142 |
37 |
湖北 |
湖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武汉武昌雄楚大街 69 号( 430064 ) |
027-87892383 |
38 |
湖北 |
湖北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
武汉市万松贺路 3 号( 430022 ) |
027-8579371 |
39 |
湖南 |
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长沙市潇湘中路 1 号( 410006 ) |
0731-8881313 |
40 |
湖南 |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 41 号( 410007 ) |
0731-5532880 5557071 |
41 |
安徽 |
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合肥市金寨路 952 号( 230022 ) |
0551-3519419 |
42 |
安徽 |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 15 号( 230022 ) |
0557-3412823 3423361 |
43 |
贵州 |
贵州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贵州省贵阳市贵惠路 62 号( 550003 ) |
0851-5968010 |
44 |
云南 |
云南省饲料监察所 |
昆明华山东路 43 号( 650021 ) |
0871-3648224 |
45 |
甘肃 |
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兰州中山路 199 号( 730030 ) |
0931-8463135 |
46 |
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
银川市文化西街 107 号( 750001 ) |
0951-5045719 |
47 |
新疆 |
新疆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 45 号( 830063 ) |
0991-4619946 |
48 |
青海 |
青海省饲料兽药监察所 |
青海省西宁市朝阳东路 60 号( 810003 ) |
0971-5511341 |
49 |
海南 |
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海口市海府一横路 1 号( 5702030 ) |
0898-65340947 |
认证饲料产品采样方法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产品认证工作中,对所有认证饲料样本的采样方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
GB/T13732-92 粒度均匀散料抽样检验通则
3.术语
3.1 原始样本
从现场一批饲料中采集的样本,数量一般不少于平均样本的 8倍。
3.2 平均样本
从原始样本中用四分法缩减,供实验室分析用的样本。
4.器具
4.1 取样铲:采用GB 5491之1.2的规定。
4.2 取样钎:采用GB 5491之1.1.1的规定。
5.采样方法
5.1 散装产品采样方法
根据堆型和体积大小分区设点,按货堆高度分层采样。
5.1.1分区设点:在货堆的不同方位选若干个采样区。各区设中心、四角五个点,货堆边缘的点设在距边缘约50cm处。
5.1.2 采样:按区设点,先上后下逐点采样,各采样点数量一致。
5.1.3 采样基数:饲料原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采样基数不少于200kg;饲料添加剂采样基数不少于20kg。
5.2 罐装产品(大量)采样方法
5.2.1在饲料出口处间隔采样,各采样点数量一致。
5.2.2采样基数:饲料原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采样基数不少于200kg;饲料添加剂采样基数不少于20kg。
5.3 袋装(包括桶装等)产品采样方法
5.3.1采样:采用拆包或扦插采样的方法,采样包的选取参照5.1.1和5.1.2。
5.3.2采样基数:
5.3.2.1 5公斤以上包装,5包至10包逐包采样;10包以上选取10包采样,5包以下不采样。
5.3.2.2 5公斤以下包装,20包以上选取10包采样,20包以下不采样。
6.样本的缩分
选择光滑、平坦桌面或地面,铺上一层大小合适、清洁的塑料纸或光面硬纸,将采取的原始样本倒在塑料纸或光面硬纸上。
充分混匀后,将样本摊成平面正方形。
以两条对角线为界分成四个三角形,取出其中两个对角三角形的样本,剩下的样本再按上述方法反复缩分,直至剩下的两个对角三角形的样本接近平均样本所需的量为止。
7. 平均样本数量
7.1 饲料原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每份样本不少于 1kg;监督检查抽样,样本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每份样本不少于0.5kg。
7.2 饲料添加剂,依据检验项目多少每份样本不少于0.2kg。
7.3 样本份数:每个样本平均分成三份,一份留给企业备存,一份认证机构备存,一份送质检机构检验。
8.样本的包装与签封
样本应装入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容器中,将印有采样人签章的标签随样本一同放入,外加结实的布袋或牛皮纸袋,扎紧以防松散。
贴上加盖有采样单位和被检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及采样人签章的采样封条,用透明胶条封好,置冷暗处保存。
标签、采样封条参照《饲料采样方法》( GB/T14699.1-93)执行。
9.采样记录
采样后,及时填写采样单。记录样本名称、规格型号、批号、产地、采样基数、采样人、采样日期、以及被检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采样单上应有采样单位和被检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由采样人签章确认。
采样单参照《饲料采样方法》( GB/T14699.1-93)执行。
10.样本的传递
采取的样本应由专人妥善保存并尽快送达指定地点。注意防潮、防损、防丢失 |